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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国办发〔2025〕33号),已经国务院同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8章38条,明确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电子印章的制作、备案、使用、互信互认、安全管理等全流程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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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什么是电子印章
【定义 · 第二条】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密码技术和相关数字技术表征印章的特定格式数据,用于实现电子文件的可靠电子签名。
电子印章包含五项内容:印章图像数据、印章名称、印章所有者信息、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其关联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适用范围 · 第三条】适用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统称单位(组织)〕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以及用于单位(组织)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等电子印章的管理和应用活动。
【管理原则 · 第四条】统筹推进、分级管理、规范标准、安全可控。
【核心法律效力 ·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不适用的情形外,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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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服务主体:谁来管
办法明确了国家层面四部门的职责分工:
●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电子印章有关密码管理工作,对电子印章相关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推动电子印章标准化工作,促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活动中的互信互认。 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国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和推广应用。(第六条)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以及相关社会化服务领域电子印章的互信互认。(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电子印章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涉及电子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九条)
【地方层面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印章有关密码管理工作,对电子印章相关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推动电子印章标准化工作,促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活动中的互信互认。(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明确电子印章制发部门(管申请和注销)和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管制作、备案)。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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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备案与注销:全生命周期
▎申请环节(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制发部门参照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申请程序和要求。企业、社会组织等申请程序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
▎制作环节(第十四~十六条)
提交材料包括四项:
●① 电子印章申请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 单位(组织)的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设立登记证件
●③ 制作电子印章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④ 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制作三项要求(第十六条)
(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合法有效,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者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电子印章有效期截止时间不超过所有者证书有效期截止时间
(二)数据格式、生成流程和应用接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三)图像规格、式样等与实物印章印模规制一致,可附加电子印章相关标注字样。无对应实物印章的,电子印章图像数据可以参照相近实物印章的印模规制。
▎备案环节(第十七、二十条)
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相关信息由制作管理单位备案。发生停用、恢复等状态变更的,电子印章所有者或者相关单位应及时向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备案。
制作管理单位应当提供电子印章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制作、备案的操作记录和结果由制作管理单位妥善保管、长期保存。
▎重新制作与注销(第十八、十九条)
重新制作情形:有效期到期、载体损坏或遗失、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失密等。重新制作流程可适当简化。
注销情形:所有者发生更名、解散、撤销、被吊销、破产、分立、合并等情形,应当注销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所有者发生更名、解散等情形的,应当向电子印章制发部门提出注销,由制作管理单位根据制发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注销备案。应注销未注销或无法及时提出的,由制发部门提出注销处理意见,制作管理单位进行注销备案。所有者根据需要也可主动提出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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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管理:谁签章谁负责
【使用原则 · 第二十一条】
"谁所有、谁控制,谁签章、谁负责"。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电子印章。
【电子签章要求 · 第二十二条】电子签章应当使用有效的电子印章,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保证电子签章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电子签章过程信息应当被记录并保存,实现电子签章行为可追溯、可定责。
【电子签章验证 · 第二十三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核验电子签章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并核验电子印章在电子签章时的有效性。
【归档要求 · 第二十四条】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当符合电子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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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信互认:打破"信息孤岛"
针对跨地区跨部门电子印章难以互信互认的痛点,办法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支撑能力建设:国家推动电子印章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支撑能力建设,规范电子印章编码,促进电子印章状态信息及相关电子签名认证证书链信息的共享和使用。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互信互认支撑能力建设。(第二十五条)
●标准规范建设:国家密码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互信互认标准规范建设,促进制作、备案、使用等环节标准化。(第二十六条)
●系统支持要求:行政机关以及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业务活动中需要使用电子印章时,其业务信息系统应当支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印章接入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应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互通互认。(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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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全程信息保护
【信息保护 · 第二十八条】电子印章管理全过程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收集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信息严格保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信息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丢失。
【系统安全 · 第二十九条】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密码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运行维护,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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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责任:四类主体
●受托制作单位: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或者电子认证服务存在违法行为,影响相关电子印章有效性的,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将涉及的相关电子印章标识为无效。(第三十条)
●电子印章所有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冒用盗用者: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对电子印章相关活动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依规履行责任、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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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几个关键说明
【用语定义 · 第三十四条】
电子印章所有者:对电子印章拥有所有权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属于其专有。
电子签章:使用电子印章签署电子文件的过程,所形成的结果数据为电子签章数据。
电子印章制作系统:主要提供电子印章制作及相关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内部业务印章 · 第三十五条】仅用于单位(组织)内部业务的电子印章,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制作和管理。
【其他国家机关 ·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规范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管理和应用活动。
【涉密领域 · 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密领域电子印章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施行日期 ·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单位行动清单 ——
各单位应尽快落实的几件事
01  明确本单位电子印章制发部门和制作管理单位的对接渠道,了解申领程序和材料要求
 
02  制定电子印章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谁所有、谁控制,谁签章、谁负责"原则
 
03  梳理本单位业务系统,确保支持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印章接入使用
 
04  建立电子印章使用记录和追溯机制,确保签章行为可追溯、可定责
 
05  完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安全,防止泄露、篡改或丢失
 
06  关注本地区电子印章互信互认支撑能力建设进展,及时跟进标准规范更新
 
本文内容依据《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国办发〔2025〕33号)原文逐条整理,所有条款标注对应原文条目编号。部分条款有概括性简化,完整表述请以原文为准。末尾"单位行动清单"为基于办法的实务建议,非法规原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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